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长期政治任务,纳入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等重点学习内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批示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全省相关领域领导干部专项培训。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开设专栏,深化学习宣传。各级安委会要迅速开展国务院安委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15条重要措施大宣讲活动,确保学深悟透、落地见效。
(二)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三千帮扶”行动,为旅游、交通等受疫情影响的特困行业,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以及中小企业安全发展纾困解难。开展千名干部包千家行动,省、市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统筹组织1000名业务骨干,包保相关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千名专家助企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1000名专家,帮助企业辨识重大风险、排查重大隐患;深化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从工伤预防费中落实专项资金,2022年培训1000名左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着力提高安全生产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细化、监管执法精准化水平。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有效方式。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从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清单》。划出四条红线,对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不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存在重大隐患无故拖延整改的,一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推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承诺制度,记入诚信档案,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规定。
(四)夯实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企业要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配备安全总监。严格落实矿山、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技术职称要求。中央在鄂企业、省属重点企业要组建与企业规模、经营布局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团队,对所有分支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管理。
(五)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强制性开展转岗、复岗人员以及试生产、转产、复工阶段针对性安全培训。把典型事故案例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并依法处罚用人企业,直至停产整顿。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不到位的责任。发生亡人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律重新参加培训。
三、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源头治理
(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化解重大隐患等重点内容,扎实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持续至2022年底。盯紧守牢矿山、危化品、民航、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金属冶炼、建筑施工、油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压实责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大班次矿山、尾矿库“头顶库”、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客车客船、民航飞机、高铁地铁等存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一律由省、市两级安委会或商请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事责任等坚决果断措施。对隔离场所、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立即责令整改。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视同事故处理,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省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实现隐患“动态清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委会及专业委员会每年公开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不得随意下放或委托市、县审批。研究制定工业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2019年以来新建化工项目立项审批专项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终身追责。落实重大产业布局国家决策,运用政策激励、市场引导、标准倒逼等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八)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3年前全面建成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4年前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部建成智能化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加快实施化工、矿山等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聚焦城镇燃气、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及安全运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船舶全部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选择部分地区试点,推动整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交通安全、城市生命线、特种设备、“雪亮工程”等监测预警信息,建立城乡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体系。
四、坚决治理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九)加强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扎实开展化工和危化品行业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有效管控生产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化工园区等重点环节(部位)安全风险。加强油气长输管道风险隐患治理。推进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监管、治理范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加强“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三无”船舶、非法码头,以及超限超载、非法营运、货车违法载人等非法违规行为治理。加快通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深化高层建筑、自建房、老旧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强化物防技防措施。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强化起重机械、预防高坠专项整治。以城郊结合部、城中村为重点,立即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自建经营性用房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和安全状况评估,依法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自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自建房住改商存在安全隐患的,迅速整改。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审批、安全检测、日常监管、违建拆除等长效机制,严格规划设计、工程质量、验收使用等各环节监管。
(十)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市(州)、县(市、区)政府统筹,开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专项清查,2022年内完成全面清查、分类甄别、问题处理。重点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行为,做到发包方、转包方、承揽方一起查,单位资质、个人资格一起查。严格资质管理,推动资质信息向社会公开、向所在企业公告、向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备案。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发生事故一律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制定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和资质使用负面清单,从严限制地下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对外发包采掘等主体作业工程。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每年向主要业务所在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工程业务承包发包转包等情况,接受属地政府监管。
(十一)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矿山、危化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要带头减少灵活用工人员。探索“互联网+监管”,强化建筑施工、矿山等行业工人实名制管理,运用平台大数据筛查等手段,及时锁定重点监管企业(单位)。加强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培训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规范事故信息报告,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事故上报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畅通事故信息收集渠道,快速核查投诉、举报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对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五、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十三)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强化精准执法,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分行业制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科学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执法检查。坚持严格执法,紧盯安全风险突出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和重点场所,开展“双随机”“四不两直”、异地交叉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理直气壮开展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坚决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漠视法律、罔顾生命的企业负责人一律依法严惩;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一律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犯罪打击力度。
(十四)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立即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建筑无证施工和层层转包、燃气行业无证经营、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责问责等措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实行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一体推进。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常态化长效化推进,每年集中处理、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十五)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方式,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提高举报奖励标准,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省级每年安排500万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完善举报线索核查机制,简化奖励兑现手续。
六、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实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其他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民生实事,每年至少解决2-3个突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对玻璃栈道、玻璃幕墙、村民自建房、农家乐等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明确安全监管主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厘清责任边界。加快推进省、市、县安委会实体化运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专岗专职,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市、县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
(十七)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职责,全面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理直气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健全述职、考核等制度,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督促牵头部门履职尽责。组织清理、评估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纠正,对国家要求收回的及时收回。
(十八)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各级财政依法保障安全监管执法、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等经费需要。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2年内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按规定落实执法车辆、装备、制式服装,确保有足够力量、相应条件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结构,通过配备行政执法技术专职检查员等方式,确保2023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危化品重点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专业监管人员。进一步充实各级住建(消防审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持续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在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充实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加快建设乡镇(街道)消防救援所(站)。
(十九)强化安全生产督办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和省有关部门一届任期内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全面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表优应当考察安全生产履责情况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
(二十)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典型事故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约谈、“开小灶”、调查报告公开等制度。强化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瞒报事故、敏感时段发生有影响的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追究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甚至放任不管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央在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分公司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安委会向其总公司书面通报。建立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制度,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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