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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省体改办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日期:2007-02-09
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6、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二)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通过3至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符合省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完善管理体制。全省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跨市(州)行政区划的骨干水利工程,现为省直接管理的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工程原则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水工程和涉及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负责工程加固、改造、续建和配套项目的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协调防汛抗旱和水资源配置,并区分不同情况对河道堤防工程、分蓄洪区工程、泵站工程、湖泊工程(含湖堤)、水库枢纽工程、农业灌溉工程等重点除险加固、续建配套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跨流域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正常维修养护费应根据事权划分原则,分别由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确定的流域性排涝泵站工程按原补助办法继续执行。
  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跨村的且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工程,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按谁建、谁管、谁有、谁受益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
  2、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划内水利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事业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深化水管单位改革
  1、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在此基础上,逐步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办法和水平。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国有经营资产,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考核标准,加强考核评定,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确保工程完好运用。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逐步实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管养分离改革可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企业化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维修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维修养护企业。在水管体制改革中,各水管单位都要迈出管养分离的第一步,有条件的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办法》。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应依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推广"供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管理模式,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要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逐步推广计量水价和终端水价。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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