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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勘测设计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作者:本网    来源:本网     日期:2006-08-25
第四条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责令项目组立即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3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审查、校核人员各处1000~2000元罚款,并在全院通报。

第五条 出现较大质量事故,对项目组进行整顿,调整项目经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6000~10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分管总工、项目经理、核定、审查和校核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各处3000~5000元罚款。所有以上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罚款3000~5000元。

第六条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予项目经理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分管总工、核定、审查和校核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各处8000~10000元罚款。所有以上责任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对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处8000~10000元罚款。

第七条 出现特大质量事故,给予该项目的分管总工和项目经理撤职处分并处10000元以上罚款;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并处20000元以上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核定、审查和校核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10000元以上罚款。所有以上责任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初设或初设之前的设计成果由于设计原因两次评审不能通过视为质量缺陷。出现质量缺陷,责令项目组迅速弥补和纠正,情节严重者全院通报批评或按一般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出现质量事故,在质量体系覆盖的相关部门,根据情节,由院质量事故鉴定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应有的处罚。

第十条 因技术人员的责任心、职业道德原因,在勘测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而使工程受损和院声誉受损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在勘测设计质量事故中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出现质量事故,项目组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时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院成立勘测设计质量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委员会由院长、总工分别任正、副主任,成员由有关院领导、副总工、监察科、计经办、技质办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加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技质办负责解释。监理中心和岩土中心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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